车辆抵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抵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规定主要来自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及一百八十八条。使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的,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如果要设立车辆抵押,除了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去相应部门的车辆管理所进行登记是必要条件。登记的过程既是保障抵押权效力的过程,也是验明该车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或者被查封等情况。物权法之所以规定了车辆抵押需要以登记作为要件,这也是基于抵押权并不转移占有抵押物的原因,只有登记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抵押人进行权利限制。
1、无法控制车辆
车辆抵押最大的风险来源于抵押权人不能控制车辆这一事实,抵押人有可能将车辆通过非正规渠道处置掉,这样对于抵押权人很有可能到最后落得“车钱两空”。
2、车辆抵押登记部门设置障碍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的车辆登记部门是不给自然人或小贷公司等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如果自然人作为出借人时,办理抵押登记可能存在障碍。这也使得很多借贷机构无法开展这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