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北援朝老兵低保申请条件
首先,国家各地区针对家庭成员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地居民,如果参战老兵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可申请低保,具体低保条件应以当地政策为基准。
其次,参战老兵有参战补贴,其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如下:
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发【2009】135号规定执行。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每人每月395元,其他时期入伍每人每月34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10元。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部分原8023部分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二)相关法律法规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