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就业户口
全国各大院校毕业生在长沙就业需落本市户口的请备齐:
1、报到证(外省院校毕业到长沙就业的请先到省或市教委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报到);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迁移证(本市学校毕业生提供学校集体户口卡);4、身份证
凡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应同时提交经省、市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或长沙市高新技术管委会签出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聘用协议。
技工学校毕业学生,凭省劳动厅《分配计划通知单》和地、州、市劳动局开具的“报到证”(加盖地、州、市技工学校毕业分配专用章)办理;到中央在湘单位或省属单位就业的凭省劳动厅开具的“报到证”(加盖省劳动厅技工学校分配专用章)办理。
(二)学生毕业后未就业回原籍落城市户口
指长沙市生源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原迁出派出所证明和父母户口本办理。
(三)转学户口
凭省教委“同意转学”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学籍资格证明”、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四)学生退学或学校除名回原籍落城市户口
凭学校学籍处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迁出派出所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发〔2017〕10号),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迁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由本人持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及申请表到长沙市政务中心(长沙市人才服务窗口)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户户主、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口专办员代办。
第四条
迁入人员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
(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
(三)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同意户口迁入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落户在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提交本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