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
1.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指夫妇双方)。
2.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办理材料:
1.收养材料审批表.;
2.收养公证书或收养登记证;
3.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结婚证;
6.其他材料。
备注:申报材料说明:
(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办理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a)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b)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c)收养人双方的户籍证明;
(d)收养人结婚证;
(2)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办理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a)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b)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c)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d)收养人双方的户籍证明;
(e)收养人结婚证;
办理流程:申请人递交(上传)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市)局、市公安局逐级审核。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
办理费用:被收养人已有户口且须凭准迁证落户的,户口准迁证每张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