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300元;
报销比例:
1、3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
3、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80%;
4、3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偿9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40%;
2、特殊门诊: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
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5%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8%;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2%。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
收费在300元以上(含300元)的特种检查、治疗、其费用个人负担20%(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及当年职工年工资总额5%比例自付的费用不予相抵),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80%;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离休人员,个人负担10%,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90%。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资料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