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5)违法建设行为已经自行整改或依法查处完毕;6)已完成配套工程;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设施已拆除;8)按申请材料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地点
丹凤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四、办理材料
如有调整,应提供规划部门批准调整的最终图纸或者历次部分调整的所有图纸。
附图及附件,1:500地形图红线图。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定点标桩、验线测量记录册》及地形图上的坐标放样附图
⑴、具备相应城市测量资质单位完成;⑵、符合规划测绘标准
⑴、具备相应测量资质单位出具;⑵、需依照工程许可的内容反映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结果。
属于申请规划验收的建设单位名称与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
属于已经违法建设处理的,应当提交。
初稿原件1份(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再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公示图份数)保密项目除外
网上下载格式文本填写
⑴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⑵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⑷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属于项目最后一期验收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