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当事人因对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六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因对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一)汇票关系
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汇票关系。
汇票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出票人是第二顺位的债务人。票据发生转让时,会增加新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每转让一次,就会增加新的当事人。
(二)本票关系
因为本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本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本票关系。它在当事人方面与汇票不同,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出票人为票据债务人亦是付款人。本票的持票人在付款日到来时持票直接请求出票人无条件付款,出票人收回本票支付票面金额,本票关系消灭。
(三)支票关系
因为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发生的票据关系是支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付款银行付款后,凭收回的支票与出票人清结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