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普通合伙企业: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二、办理时限
7(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市公共服务中心
四、办理材料
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4.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户的证明文件;5.申请“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应符合《茂名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