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来闽定居证;
2、国外出生证明;
3、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受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受理地址: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