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2)申请、受理程序符合规定;3)界址、面积清楚,无权属争议;4)符合省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5)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6)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结论可行;7)不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2017年)
第三十条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225号)(2017年)
二、申请审批程序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委托受理程序如下: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县级不设海洋主管部门的地区,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经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用岛申请后,经审核按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审查按审批权限报国家海洋局审核,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市级、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下发批准通知书、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经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负责下发批准通知书、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五十年;其它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应当到原审核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印发广东省适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具体程序的通知》(粤海渔〔2012〕44号)(2017年)
三、市县审查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不设海洋主管部门的地区,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
(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者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请、受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三)是否符合海岛保护相关规划、县级或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若涉及填海是否符合省级海洋功能区划;
(四)是否有影响国防安全的因素。
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