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需通过工伤赔偿途径进行索赔,用工单位没给员工交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全部赔偿。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找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进行索赔,具体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分担。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系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而致死亡的,死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伤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时间内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则不算。
因工死亡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
(二)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三)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