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的工资
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式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是否要求用人单位交社保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办理了入职手续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后,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保。
四、试用期,劳动者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互相考察,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认为工作不符合自己的预期,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只需要履行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五、试用期,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试用期的劳动者视为廉价劳动力,往往试用期结束的时候告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只要是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明确的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以用人单位个别领导的主观意愿来判断,否则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
六、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用
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或技术培训,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即使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也视为无效条款,法院和仲裁机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