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拍卖一些特殊的财产时,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网络拍卖的主体,大多数观点认为它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拍卖公司
拍卖公司的网站一般用于宣传和发布信息,属于销售型网站。
2、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
两者都属于拍卖公司未实现其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既有业务而在网络空间上的延伸。
3、网络公司
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和交易程序,为众多买家和卖家构筑了一个网络交易市场,由卖方和买方进行网络拍卖,其本身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网站仅提供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交易地点。网站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网站并不作为买价家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的本身,它只提醒用户应该通过自己的谨慎判断确定登录物品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