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二、办理材料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一式1套
一式1套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
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