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普通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签发。
2、对于符合加急办理普通护照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3、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申请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等材料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长兴南街1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B区办理,也可以到各区出入境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