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注销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备案需要的材料包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妥善处理完各种事项的说明等。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分支机构相关企业或者司法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填写备案表并上传下列材料:
(一) 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二) 变更分支机构注册事项的,上传变更以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三) 注销分支机构的,上传妥善处理完各种事项的说明。
1、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查证属实的专利代理“挂证”行为,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限期整改。“挂证”人员应当在整改期内主动办理注销手续;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专利代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必要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2、代理人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在行业内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督促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专利代理人主动纠正“挂证”行为。对于存在“挂证”行为,且拒不纠正、不主动办理注销手续行为的专利代理人,由代理人协会注销其专利代理执业证。
3、代理人协会要落实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职业道德,视“挂证”行为的情节,根据自律规范进行处理,必要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