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1、伤残人员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迁移的,迁出地旗区级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旗区级民政部门,迁入地旗区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填写《伤残人员证件补办申请》表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审核后签注意见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旗区级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由市民政局转报自治区民政厅,由民政厅出具证明文件发往迁入地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旗区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有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个人申请书;伤残证、退伍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入伍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