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Q2字签证入境来华的外国人需要延长在华活动时间或者持其他签证种类入境的外国人结束原来华事由,转而短期探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可以申请Q2字签证;
2、持S2字签证入境来华的外国人需要延长在华活动时间或者持其他签证种类入境的外国人结束原来华事由,转而短期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可以申请S2字签证;
3、持M字签证入境来华的外国人需要延长在华活动时间或者持其他签证种类入境的外国人结束原来华事由,转而受邀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可以申请M字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