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予以许可:(1)符合城市及其区域整体规划;(2)区域范围内来水(降雨、其他来水等)经由规划或已建截沟、暗管(涵)排出方案。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机构
翁源县水务局
四、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
五、办理地点
翁源县龙仙镇幸福路27号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