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理流程
1、 申请
(1)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 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业务系统,查阅办事指南,进行在线申报。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4) 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2、 受理
(1) 受理审核。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补正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 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实地审查工作的相关准备。
4、 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现场或邮寄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有效期为施工期限。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http://zsbs.zs.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
(1) 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 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 受理
(1) 受理审核。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补正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 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勘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相关准备。
4、 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现场或邮寄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有效期为施工期限。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http://zsbs.zs.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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