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办理材料
1、《贵州省工伤职工贵州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申报表》
2、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三、法律依据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八章
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