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 b)经营单位已经对相关设备、残留各类废物进行了科学的、完善的处理,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对拟停止运转设施制定的相关规定。 c)停止运转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 2)拟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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