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轻微事故自行协商处理程序

台州轻微事故自行协商处理程序:

1、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2、早晨6时至晚间21时,在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不含乡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事实基本清楚,双方无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3、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具体时间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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