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证;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3、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提交能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直接反映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材料。如相关证明材料系国外有关部门出具,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翻译认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需提交监护人委托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4、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外国护照、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通过公安部“全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和“全国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对其进行身份核查。有关审批签发、制作、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等的程序、要求参照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