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事业单位待遇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4、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现在的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96年已由财政直接划到单位,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零星物品的购置、慰问住院职工等。
5、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弥补居住在寒冷地区职工宿舍取暖所支出费用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
6、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
7、死亡待遇制度,包括丧葬费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嘱生活困难补助(现属离退科业务范围)。
8、生育待遇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现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
9、疾病待遇制度:是职工在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医疗待遇和生活待遇两部分。
10、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
11、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而采取的每年有组织地分期轮休制度。
12、事假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个人申请,单位批准同意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