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延期、居住地址变更登记或者因居住证遗失需要补办的,应当填写《居住证延期、变更、补办申请表。受理单位应当对延期、变更、补办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对,在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相关信息。
2.办理延期的,收缴原居住证,重新制发居住证。遗失补办的,重新制发居住证。
3.居住信息变更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原居住证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
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收缴原居住证。在进行暂住登记后,重新制发居住证。
4.流动人口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居住证延期、居住地址变更手续,需要在同一县市区继续居住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报暂住登记,由受理单位发给新的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