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办理流程
1.申请
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
2.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进行初审并受理
3.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配置确认申请材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本人进行现场配置确认
4.通知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
注意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地址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地址:梅州市新中路82号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753-2227223
其他各区社保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