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具有港澳台合法行医资格。(2)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工作。(3)受由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市级预防机构邀请或聘用的港澳台医师。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医师申请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