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符合教师行为规范。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需参加省统一教师资格考试并合格。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类、对外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语音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纸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教育厅于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河北省教育厅事项审批受理通知书》。
纸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教育厅将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河北省教育厅事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河北省教育厅事项审批受理通知书》。
2.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厅内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决定
决定批准的,出具《河北省教育厅事项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出具《河北省教育厅事项不予审批决定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