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机动车登记办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2、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3、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二、办理条件
(一)凡达到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符合申领机动车牌证规定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