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三、实施机关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有关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四、审批条件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其他,及其配偶、未成子。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本人可直接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六、申请材料
依据公安部审批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工作程序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近期经检测合格的出入境证件专用正面免冠白底或淡蓝色彩色照片1张(规格48×33毫米)。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其中:
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
台湾同胞定居证10元/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6790331
投诉电话:0775-4572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