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意见文件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含设计报告、计算书、图纸等设计文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此项非必须提供项。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包括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