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诈骗类情形

北京投融资诈骗类案件

经典金融诈骗案例一

案发时间:1994年

案发地:北京

诈骗名目:高新机电技术开发合作高额收益

诈骗金额:10多亿元

受害投资人:10万多人

该诈骗公司曾远近闻名。这个公司曾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筹集了10多亿元的社会资金,波及全国17个城市的10万多人。1993年4月18日,主犯被逮捕,1994年3月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核准死刑,已于当月11日执行。

该诈骗长期以高利息为诱饵,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广泛集资。主犯许出了高达24%的年息,他究竟有没有能力兑现呢?据金融专家介绍,现在全世界的资金利润率一般都在15%以下,10多亿元的巨款能取得10%的利润已属不易,要偿还24%的年息,纯属“天方夜谭”。

众多的投资者并不知道,他们与主犯和该诈骗公司签订的所谓“技术开发合同”,只不过是用来蒙骗人的招牌,在犯罪人的眼中如同几张废纸。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在一年内将产生1亿元的产值,但是,从第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签订之日起到今年3月的半年时间里,全公司只售出电动机五六十台,价值仅600多万元,所谓的电机开发完全成了骗人的幌子。为了制造经营业绩良好的假象,犯罪人把3.2亿元集资款变成公司的营业销售收入,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100多万元的税款。与此同时,犯罪人在人际公关上大下工夫,他先后聘请了160多名曾经担任过司局长的老同志担任公司的高级顾问,由此构筑起了一个强大的官商关系网。

到1993年初,犯罪人先后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和100多个分支机构,雇用职员3000多人,主要的业务就是登广告、炒新闻、集资。到2月份,该诈骗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集资10亿多元人民币,受害投资者达10万人,其中个人集资款占集资总额的93%。集资款逾5000万元的城市有9个,北京的集资额最多,达2亿多元。

经典金融诈骗案例二

案发时间:1995年

案发地:江苏无锡

诈骗名目:医疗用品联合经营高额收益

诈骗金额:32亿元

受害投资人:200多人

提起犯罪的两人,或许有些陌生,但一说起该诈骗公司,却在当时远近闻名。这个由犯罪人一手把持经营的公司,和会计一起,从1989年到1994年7月,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非法集资达32亿元,遍及全国12个省、市的368个单位和31个个人,涉案人员达200多人,其集资之巨,涉案人员之多,造成危害之重,均为建国以来所罕见。1995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该诈骗公司实际控制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联合经营为名,以高利息为诱饵,便是犯罪人一伙经过了无数个日日夜夜后想出的“高招”。她们以共同经营一次性注射器、医用手套、丝素膏等名义与出资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却又议定不管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出资方均可按期领取本利。但是,从第一份协议签订之日起到现在,新兴公司从未经营过此类项目。犯罪人玩弄的是集新资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伎俩,所谓联营,原本就是魔鬼没下的一场大骗局,撒下的一个弥天大谎。而月利5%的高利率,不仅给她带来了潮水般涌来的财源,又使得这场大骗局进行得热火朝天。

在一开始,当犯罪人炮制出高达60%(有的竟高达120%)的年集资利息时,灾难就已经来临了。据金融专家介绍,现在全世界的资本利润一般都在15%以下,30多亿的巨额集资最多只能收到百分之几的利润,要偿还60%的年息,简直是天方夜谭!这种在特定背景下采用特殊手法形成的这一特殊经济现象,它的寿命注定是短暂的!然而,人们却相信了,疯了似的把钱投了进去,并迅速形成了一股投资热潮,奔腾汹涌势不可挡,一股脑儿地冲进了邓斌的魔洞。

在非法集资期间,为使人信其编,每两个月分利一次,有的就在出资时当场兑付利息,对个别特殊出资户月利高达10%。这些出资者在得到高利回报后,就继续投入,还成了义务宣传员。

经典金融诈骗案例三

案发时间:2003年

案发地:浙江丽水

诈骗名目:投资开发房地产高额收益

诈骗金额:55亿

受害投资人:15000人

2011年5月14日,浙江丽水“银泰集资诈骗案”历时三天庭审,在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多个被告人被指控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涉案金额逾55亿元,涉案集资户达1.5万余户。

2011年11月7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诈骗公司的6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3年前后,6人隐瞒亏损真相,通过高价竞买土地和媒体宣传等方式,制造公司盈利假象,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采取由个人出具借条,各公司担保形式,以1.5%至2.5%月利率,在浙江丽水、衢州以及湖南株洲等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经司法会计鉴定,除一个房地产项目外,被告人所经营的其余房地产项目,均为亏损。55亿元集资款,虽然是以公司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名义筹集的,但实际上投入房地产的资金极少,47亿元被用于还本付息。在房地产项目未盈利的状况下,靠集资款的后款还前款。集资款中,有7450余万元被季家父子四人用于个人挥霍。

经典金融诈骗案例四

案发时间:2006年

案发地:北京

诈骗名目:购买林地合作造林高额收益

诈骗金额:16.8亿元

受害投资人:数百人

"亿霖集团案"是北京有史以来最大的传销案件,据统计,2004-2006两年时间里,销售林地42.2万亩,遍及9个省市,造就了5个千万富翁、18个百万富翁,涉案资金计16.8亿元,购林人数达2.2万人,其中北京多达1.8万余人卷入“亿霖神话”。2009年6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亿霖”非法经营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主犯等其他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的判决。

2003年,主犯在出狱前一年,一个以前的手下探监时给他带来了“现在林业发展势头很猛”的消息。出狱后,轰轰烈烈的“万里大造林”行动,让他看到了发财的前景。出狱后犯罪人通过运作买下亿霖公司,最初的启动资金只有1000万元。趁着“万里大造林”的契机,在沈阳周边出售林地,并开始“坐在北京卖全国的地”,并通过广告大肆招募人员,直至形成后来的传销4级金字塔结构。

据警方统计,自购林人手中,亿霖收了3亿元管护费,但实际用于管护的资金只有1000万。“所谓管护,只是给当地农民点钱,让农民照看。很多林地都被牲畜啃了,连桩都没了。”办案民警说,亿霖准备到河南某县买地时,曾有人以每个坑一元钱的标准,找到当地百姓,在每亩地挖50个40厘米见方的坑,每个坑插一株树苗。亿霖验收合格后,以每亩150元的价格,买走了一整片临时挖就的林地,之后再无人过问。该诈骗公司表面上是造林,实际上是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依靠传销来非法集资,这是国家不允许的。该诈骗公司虽然造了林,也有的拿到了林权证,但是整个集资活动被认定是不合法的。

经典金融诈骗案例五

案发地:辽宁省营口市

诈骗名目:租养蚂蚁高额收益

诈骗金额:100亿元

受害投资人:数万人

“蚁力神”,一个靠骗取养殖户抵押金,非法集资的企业,这种名为养蚂蚁,实际是钻中国法律对合同保证金监管空白的空子的行为,变相集资大约100多亿元。2008年12月13日上午,辽宁省营口市东华“养殖蚂蚁集资诈骗案”一审终于作出了判决: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5年至10年并分别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蚁力神”的产品打着的旗号是以蚂蚁作为原料,所以从该诈骗公司创建伊始,“租养、代养”的方法就出现了。所谓“租养”,也就是蚁力神将蚂蚁包给当地的居民养殖,到期回收。而养殖户只需要支付一定的本金,就可以在一个合同周期内,分批收回本金,还能得到比银行利息丰厚得多的“劳务费”。而“代养”则是由养殖户出钱,蚂蚁仍由公司喂养,到期分给养殖户部分费用。

从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犯罪人在未经金融管理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达35%至80%的利息为诱饵,诱使数万投资者与其签订合同10.91万份,非法集资数额达人民币29.9499亿元。在蚁力神养殖蚂蚁最低的投资额是1万元,每个蚁箱的养殖周期是14个半月。每投资1万元,养殖户就可以从公司领两大一小共3箱蚂蚁回去。一个周期下来,每1万元就能获得3250元利润;犯罪人以此利诱非法集资来近30亿资金,除偿还养殖户部分本金和利息共计21.9697亿元外,剩余约7.9亿元则被其用于挥霍性投资、赞助、宣传或借给个人、单位使用等。

经典金融诈骗案例六

案发时间:2007年

案发地:无锡

诈骗名目:保健品传销高额奖励

诈骗金额:数十亿元

受害投资人:数十万人

自1996年到2008年,该诈骗公司制造一个精心包装的集资骗局,以保健品销售和发展实业为掩护运行了十二年,高息吸纳了几十万人、几十亿元的民间资金。

主犯由其妻负责总财务,对非法融资资金进行伪装,有好几套班子专做假帐应付检查,把几十亿的资金进行洗钱,大批资金转移到海外,孩子被送到英国读书,再以另一名义反投资,并在海外购置不动产而外逃。

该诈骗公司的敛财手段不外是吸纳民间资本,但其包装方式颇有特色:公司与投资者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投资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产品押金,替公司销售其保健产品,三个月后公司返还押金,并给予一定的销售费用,押金和销售费用额度则视产品销售情况而定。

经典金融诈骗案例七

案发时间:2008年

案发地:湖南长沙

诈骗名目:投资开发房地产高额收益

诈骗金额:34.52亿元

受害投资人:24238人

该诈骗房地产开发集团原总裁,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确认,2003年6月-9月,罪犯为获得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开发权,采取瞒报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行贿湘西自治州州长的弟弟(已判刑),以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名义获得“三馆项目”的开发权。

犯罪人获得“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后,于2003年11月15日正式开始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2004年1月30日-2008年9月上旬,犯罪人决定以三馆公司(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采取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投资合同书等形式,并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吸纳社会资金。

为了最大量地集资,犯罪人反复多次提高三馆公司的非法集资利率。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犯罪人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同时犯罪人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犯罪人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6%进行奖励。与此同时,犯罪人使用集资款以他人名义投资和成立公司,随意支取公司资金等转移公司资产,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

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主犯等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累计57759人次,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犯罪人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

经典金融诈骗案例八

案发时间:2008年

案发地:吉林市

诈骗名目:造船公司增资扩股高额收益

诈骗金额:2.24亿元

受害投资人:共5500多人

该诈骗公司涉嫌非法集资2.24亿元大案告破,27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吉林市公安局正在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者提起公诉。这起非法集资大案,受骗群众涉及吉林、辽宁和安徽3个省共5500多人。

42岁的主犯,家住吉林市,1999年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12月提前释放。出狱后认识了刘某,2003年10月刘某将公司转让给主犯。随后犯罪人与俄罗斯某造船公司各出资56万元,在吉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此为合法公司)。2004年1月犯罪人背着俄罗斯投资方,偷偷搞起了非法集资。同年6月,杨又以虚假验资的手段,成立了吉林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初,号称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际注册资金只有77万元,犯罪人伪造了银行存款923万元的单据。犯罪人自首后交代,以虚报注册资本为手段,成立这个公司后,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而与俄方合资成立的远东旅游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共生产制造各类成品船298艘,卖出102艘,回款60万元,属于赔钱经营。

主犯伙同罗洪芬等人以增资扩股为名,以月息6%-10%的高额利息作诱饵,将新同舟划分为本地和外地两个吸储市场共计11个部,先后在长春、吉林(市)、延吉,沈阳、大连、鞍山、辽阳市以及安徽省大规模非法集资。

经典金融诈骗案例九

案发时间:2008年

案发地:湖南长沙

诈骗名目:投资煤炭、开发酒店高额收益

诈骗金额:34.52亿元

受害投资人:24238人

2013年1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对上诉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犯罪人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2006年虚构投资煤炭、开发酒店等事实,营造其实力雄厚的假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229071300元,扣减案发前归还的本息,实际诈骗金额552406402元。原审被告人在明知主犯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为犯罪人提供账号、存取集资款、核对账目、虚假宣传,帮助她非法集资,同时其从10人处非法吸收资金5679200元高息放给苏叶女,收取利息差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危害特别严重。其虽主动投案自首,但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未经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侦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典金融诈骗案例十、

案发地:山西太原

诈骗名目:虚假现货与期货投资高额收益

诈骗金额:数千万

受害投资人:数百人

曾经吸引不少投资人,并经营了多年的服务公司突然被查封。公司总部在太原,晋中市还有一家分公司,主要投资现货交易和基金。目前,主犯确实已被抓获,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该服务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8日,主要开展市场研究、财经信息、新产品、新技术、新市场推广开发、投资理财、电子商务、专业培训等业务。近三四年来,该公司以代客户进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和投资期货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从事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

投资人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有的是大宗商品交易(即现货买卖),有的是保本基金投资,回报比例都较高,有的回报甚至高达20%以上。由于承诺的回报率比较诱人,成为不少投资人的首选。在三鑫公司高回报的承诺下,不少投资者把全部的积蓄都投了进去,有的还动员亲戚朋友加入进去。初步估计,投资人应该有数百人以上,投资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不等。

经典金融诈骗案例十一

案发时间:2013年

案发地:上海

诈骗名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销售

诈骗金额:13亿元

受害投资人:4400人

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及无期徒刑。

2010年初,犯罪人与时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挂靠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支付管理费用。此后犯罪人经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至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对相关保险公司谎称该资金为泛鑫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

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犯罪人先后招聘了400余名保险代理人向4400多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亿余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2013年7月28日犯罪人发现资金链将断裂,遂将近5000万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余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犯罪人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

经典金融诈骗案例十二

案发时间:2014年

案发地:云南昆明

诈骗名目:虚假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

诈骗金额:400亿元

受害投资人:22万人

2015年2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通报昆明某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有关情况。

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擅自改变交易规则,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与云南某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采取自买自卖手段,操控平台价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时该诈骗公司统一印制大量宣传材料,通过全国各地授权服务机构及公司网电部将“委托受托”业务包装成“日金宝”、“日金计划”等产品,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与货物涨跌无关,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

截至目前,该诈骗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等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被各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一批涉案资产,并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开展调查取证、甄别涉案资产等工作,全力以赴追赃挽损。

约22万人的投资者群体如今陷入了泛亚兑付危机——泛亚已经正式宣告其有色金属交易所委托受托交易商出现了资金赎回困难,他们共有400多亿资金涉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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