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8、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来源:武汉政务网(http://www.wuh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