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计机关对哪些部门的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