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数码相片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经过受理机关培训的照相点进行数码照相(名称及地点详见附表)
3、本市居民户口簿和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
已办理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的外省市暂住人员还须交验武汉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并提交复印件。
4、申请三个月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的提交《港澳商务备案登记证书和单位派遣函。
如未办理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申请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的,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单位税务登记证书,提交复印件及单位派遣函。除上述材料外,外省市暂住人员还需交验武汉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并提交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需满6个月。
个体工商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经营者本人三个月一次港澳商务签注,验原件交复印件。
5、国家工作人员均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或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该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6、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