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可以提出申请: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总承包施工资质,且资质证在有效期内,施工人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资格,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理材料
A4纸双面打印,如填写内容多可多页打印,加盖申请人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
资质证和资格证都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必须具备防雷专业或该项目相应行业总承包施工资质,且资质证在有效期内;施工人员必须具备防雷专业施工能力。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新平大道209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五、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37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5年)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