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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是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时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8.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名册。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层工作者以及其他具有社会、人文、法律、教育、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个人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名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邀请熟悉当地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情形的个人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名册。
夫妻婚后所得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其效力应该根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取得来确定:
1、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则合同有效,不可主张返还房屋。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是:
(1)第三人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
第三人在购买房屋时应该是出于善意,对房屋所有权真实归属不知情,且其和出卖房屋的一方不是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它利害关系,没有恶意串通和损害所有人利益的故意。
(2)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
第三人购买房屋时,应该是以合理的市场价购买,如果明知其取得该房屋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不是以合理价格购买,不构成善意取得。
(3)第三人已经对该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房屋作为不动产,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因此不动产经过登记以后就具有公示效力,第三人为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房屋属于其合法占有。
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则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夫妻未参与交易的一方丧失房屋所有权,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如果未参与交易的一方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应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2、如果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夫妻中未参与交易的一方可依法撤销合同,取回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