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市文旅局经办人审查确认,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市文旅局办事受理中心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三)《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六)《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1年3月2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第五条: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