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冒名顶替有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已经过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根据不同的法定刑格和刑种,分别确定了不等的追诉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1、侵犯姓名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如果在顶替过程中还使用了证件和公章等还涉嫌伪造公文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