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监护人提出申请
2、接收学校审核并上报
3、市教育局受理
4、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并备案
5、省教育厅网上审核
6、审核通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辽教发[2008]9号)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