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范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
《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房屋登记办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行为。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房屋权利预告、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及记载错误更正,司法、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利的限制和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备案,房屋拆迁许可等与房屋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