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申请,进入决定程序。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在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
4、机动车所有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5、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