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授权单位审批的,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进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