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08项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下放至地级以上政府实施。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七条按照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和〔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一)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