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二、办理机构
深圳市教育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十二条(新)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验原件
加盖公章
验原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
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验原件
复印盖章。
复印盖章。
复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