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的规定,在深圳驾驶机动车时,违反规定使用无光灯的,对驾驶者给予500元的罚款,例如在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使用远光灯等。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十五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
(四)临时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六十二条 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
(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
(三)驾驶机动车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交通违章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