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正团军转安置政策
1、军转安置部门按照安置转业干部人数1:1.2的比例提供岗位供军转干部选择,安置岗位按团职干部、技术9级以上的技术干部、营级干部(含相应的文职和技术等级干部,下同)和连、排干部等四个层次级别设置。符合相应职级条件的军转干部只能在相应层次参与选岗和实行保底安置。
2、军转干部在接到安置意向表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表格填好,报送到军转安置部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由军转安置部门指令性安置。
3、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接收计划的单位和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由市军转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实行指令性保底安置,接收单位、军转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和服从。
4、对有特殊要求的安置单位和不宜公开选岗的岗位,不实行公开选岗,实行指令性挑选安置。
5、对志愿到企业和非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
6、对无正当理由不填报安置意向、不按接收计划填报或不在《扬州市军转干部安置意向书》上填报安置意向的,视为个人无要求到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安置的意向,由军转安置部门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原则上安置到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或企业单位。
二、安置工作纪律
1、所有接受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真实地提供个人在部队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接收单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有指令性接收任务的单位拒收军转干部的,视情节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3、从事安置工作的军转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军转干部在选岗时,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单位,应当主动回避。市军转办负责对军转干部选岗实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在安置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积极探索“分层安置、积分选岗、双向选择、量才录用”军转安置改革的新路子。对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要根据中央、省文件精神和要求,安排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对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要进行适当安排;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安排行政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