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户口的手续
办理注销户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邻居持如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1)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2、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3、出国出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出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注销户口的服务对象
1、服兵役注销户口;
2、出国出境在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
3、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
4、死亡注销户口。
三、注销户口申报需要的材料
1、入伍通知书;
2、出入境部门注销户口通知书;
3、法院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4、死亡医学证明书;
5、户口簿等材料。
四、办理时限
材料符合,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