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卧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切实做好我州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关系在所在县社保局的以及县属所有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职工工伤性质的认定,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工伤保险参保关系在州社保局的以及州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职工工伤性质的认定,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认定。
二、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我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其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
三、从2011年8月1日起,各县(卧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书和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时,统一使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加盖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编号的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工伤认定专用章仅限于工伤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和工伤申请补正以及工伤认定工作。不得用于工伤认定以外的工作。工伤认定专用章实行专人管理,由各县(卧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负责工伤认定工作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管理和使用,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印章。需使用印章时,须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要严格制度,在印章使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卧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制度管理和使用工伤认定专用章,同时将管理和使用工伤认定专用章的人员名单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及《工伤认定办法请在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下载)。
四、对发生在辖区内的工伤事故,各县(卧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把工伤事故情况调查清楚。特别是对用工单位主体不明、劳动关系不清、情况复杂的工伤事故要集体研究,认真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五、凡在辖区内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24小时内)按照管辖关系及时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报后要及时派人员到工伤事故发生地现场调查,切实掌握了解工伤认定的第一手材料,为准确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奠定基础。
六、各县(卧龙)所作的工伤认定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由各县(卧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诉讼相关事宜。州局将加强对各县(卧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州局将把各县(卧龙)工伤性质的认定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县(卧龙)每年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工伤认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